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鲜明标识,规范佩戴党员徽章是党员亮明身份、接受监督、履行责任的重要体现。根据《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做好、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辽组明字〔2018〕71号)精神,现将党员徽章的标准尺寸、材质与佩戴规范全面解读如下:
一、党员徽章的标准式样与尺寸
党员徽章的设计与尺寸有严格统一的标准,具体规定如下:
正面图案: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,下方为圆形图案,印有 “为人民服务” 字样。
背面标注:必须标明 “辽宁省委组织部监制” 字样。
尺寸规格:徽章尺寸为 24mm(宽)× 22.5mm(高)× 2mm(厚)。
材质要求:材质为 锌挂镀仿金,严禁使用金、银等贵重材质。
二、佩戴对象与场合
佩戴对象:
组织关系在辽宁省内的全体党员(含预备党员)。
应当佩戴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:
参加中国共产党成立庆祝活动;
参加党内重大会议;
参加本地区、本部门、本单位党组织举行的集体活动或集会;
参加党支部党日活动;
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;
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在工作时间内;
其他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。
提倡党员在工作时间内佩戴党员徽章。
严禁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。
三、佩戴要求
佩戴党员徽章应严肃庄重,符合下列规范:
佩戴于 左胸中间位置;
若同时佩戴其他徽章,党员徽章应置于 最上方;
不得佩戴 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不符合规定 的徽章;
严禁佩戴 金、银等贵重材质 制作的党员徽章。
四、制作与购买规范
辽宁省党员徽章制作实行 定点生产制度,定点企业为:
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(联系电话:024-88729788)
各地区、各部门、各单位 不得另行确定生产厂家。
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实际需求,直接与定点企业联系制作。
制作经费 可从党费中列支。
严禁购买金、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。
五、党员徽章的管理
徽章由 基层党组织统一发放,不得按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徽章。
党员应妥善保管,遗失或损坏须 及时向党支部申请补发。
党员徽章 仅限党员本人使用,严禁出借他人。
党员被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,应及时 收回徽章。
基层党组织应储备一定数量徽章,满足日常需要。
统一佩戴徽章的党组织须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报备徽章样式、材质、数量、制作单位等信息。
结语
党员徽章虽小,却承载着党员的责任与荣誉。严格遵守徽章的制作、佩戴和管理规定,是每一级党组织和每一位党员应尽的义务。让我们从规范佩戴一枚小小的党员徽章做起,时刻牢记党员身份,自觉接受群众监督,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|备注:本文内容依据辽组明字〔2018〕71号文件整理,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文件为准。